然而,通往法治的道路并不见得因此一马平川,因为法治镶嵌在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中,决非几人之力就能成功。
[11] 童之伟:《议行合一说不宜继续沿用》,《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另外,此次修宪提高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承认它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稳定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中国权利与权力长期严重失衡的状态。
他说,这样的安排明确了军队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有利于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同时也便于应付当前世界动荡不定的局势。这种看法不能说没一点道理,但从根本上看完全错误,因为,让国家机关之间不能依宪法规定的权力关系形成制约,是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或其书记的必经关隘。(2)容许一定比例人大代表的竞争性选举或全体人大代表一定程度的竞争性选举,并给予这类竞争以立法保障。还有一些极其重要的基本权利,30年来它们的保障水平事实上有所提升,但可惜迄今皆尚无保障这些基本权利的法律可依。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82宪法本身是分权体制,权力制约原理在其中亦有所体现。此乃宪法未有效实施的突出表现。[41] 该授权法对政府方面提出了两项限制条件:(1)成立宪法咨询委员会(comité consultatif),其成员主要是议会议员,由国民议会和共和议会的权能委员会(commissions compétentes de l'Assemblée nationale et du Conseil de la République)来任命,议会各委员会决定各自指派成员的数量,必须至少有1/3的成员来自议会的这些委员会,宪法咨询委员会中2/3的成员应该由议会有关的委员会来任命。
同时,1802年修改宪法以后元老院成员又是由拿破仑任命。再者,宪法第61条第1款规定:各组织法在公布前,以及议会两院规程在实施前,均须送请宪法委员会审议,并将各该条款之合宪性予以宣告。参看,Frédéric Bluchel, Manuel dhistoire politique de la France contemporaine, PUF, 2001, p.269. [30] 四月宪法草案包含有一个宪法序言,它以宣告法国人民忠于1789年人权宣言所确认的原则为开端,其具体内容为传统的自由权利和新的社会经济权利。相比而言,1793年《人权宣言》比1789年《人权宣言》要更长一些,一共有33条,更强调对于平等的尊重,更重视对经济自由和财产权的保护,其确认了国民主权原则,规定了普选制度,因而也更具有民主的特征。
[60]在法国宪法发展史上,也还有另外一些学者对于卢梭的公意说和人民主权学说提出过质疑,像托克维尔在其《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中就对人民主权学说进行了反思。对公布后的法律不得进行审查。
第二部分集中对元老院(Les Sénats conservateur)的组织、运作和程序作出规定(当然其他部分也涉及到元老院和其它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内容),其主要职责是审查立法院表决通过的立法案是否违反宪法,并最后将审查合宪的法律呈送第一执政公布。参看John Bell:French Constitutional Law,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92,p.20-21. [85] 付子堂:《美国、法国和中国宪法监督模式之比较》,《法学》,2000(5),15页。共和III年宪法最后一条(第377条)还以一种非常模糊却又极富感情色彩的语言将宪法的遵守寄希望于共和国各个机构和公民。[36]早在1946年6月,戴高乐就在其贝叶演说中提出了他的制宪主张,但在当时并未被各方政治力量所接受。
转引自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142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对有关法兰西联盟的条款进行了修改。作为国家主权的表达,法律成为最好的唯一可以保障反抗压迫和少数暴政的东西。此文件不仅确认了诸多个人权利,而且还宣告了国民主权原则和权力分立原则。
[61] Précis de droit constitutionnel (2nd Ed.), p. 266。对于法国人民来说,对议会民主制的热衷和坚守的热情还没有彻底退去,在现代民主制度下的宪法至上性还没有完全确立,合宪性审查与人权保障紧密联系的发展趋势还没有完全成为大家的基本共识,在这样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这样一个存在仅仅12年的机构在实施合宪性审查的实践上的确是不可能有所作为的。
而宪法第26条则对有关的情况进行了列举:(1)法律违反宪法,对宗教、社会公德、宗教信仰自由、个人自由、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及法官终身任职原则造成侵害。这耐人寻味的转换和结局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必须超越法律条文,恐怕这只能从法国人民独特的民族个性以及法国的政治文化和历史中去寻找答案。
Fran?ois Luchaire教授就认为之所以法国历部宪法中都重新确认他们对1789年《人权宣言》的忠诚,但却不规定任何的司法机制来予以保障,其主要原因在于法国宪法思想的渊源,即卢梭和孟德斯鸠的宪法思想。1771年,为了粉碎高等法院对政府开征新税的抵抗,首相莫普采取断然措施,一举逮捕和放逐了高等法院的130名成员,解散了巴黎高等法院和鲁昂高等法院,改由国务会议来行使它们的职权。有学者就指出,从表面上看来,元老院成员深信其宪法地位是独立的,实际上,元老院吸收的那些成员都是那些困扰现行政治体制的人,而波拿巴不愿意给他们高的公共职位。(2)法律涉及到领土的防御。[12] 1793年春以后,雅各宾派(Jacobins)日渐获得愈来愈多的统治权,其后来所实行的恐怖政策使得这个时期被称为恐怖执政(la Terreur)。他在该演说中首先深刻地分析了法国人的民族性格、政治文化以及法国当时面临的政治困难和目标[37],进而提出他关于宪政体制的设计。
国王路易十六召开三级会议的主要目的是想尽快通过解决政府财政、经济危机的方案。其后,共和派在与君主立宪派角逐中胜出,君主制复辟的可能性才彻底消失。
[82] 应该说,法国历史传统上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并非一种分立基础上的制约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甚至可以解读为一种原始司法审查权的渊源。他将第二项权力解释为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即行政权。
政治立场相对立的吉伦特派(Girondins)与山岳派(La Montagne)先后主导国民公会拟定了两个宪法草案,最终山岳派的宪法草案于1793年6月24日获得国民公会通过并被提交公民投票,[10]这就是1793年宪法,即共和元年宪法(Constitution de l,An I - Première République - 24 juin 1793)。8月9日,法兰西共和国临时政府公布了一个法令(Ordonnance du 9 ao?t 1944),宣布1940年7月10日的宪法性法律以及维希政权制定的各项法令一律无效。
8月14日,该宪章被正式公布,即1830年宪章(Charte de 1830, Restauration - 14 ao?t 1830)。[80] Fran?ois Luchaire, Procédures et techniques de protection des droits fondamentaux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fran?ais, see: Cours européenes et droits fondamentaux, dir, Louis Favoreu. économica, 1982, p.55. [81] 法国宪法发展过程中,除了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中对于司法的论述之外,后来的一些法学家则以权力分立的理论推论司法审查的主张,比如狄骥的以三权分立的理论支持司法审查,奥修的理论也是持支持的态度,另外还有凯尔森的理论。[27] 1870年9月,法国在色当战役中失利,拿破仑三世被普鲁士军队俘获。列宁曾对1852年宪法作出评价,称它是以一种特别丑恶的形式恢复了君主制。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宪法第37条第2款所规定的程序涉及到以立法的形式出现的法律规定,也就是由议会投票通过以法律形式表现但却介入到了行政条例的领域。这一精神在1795年果月16日的法令中又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该法令第13条规定:严格禁止法官审理任何的行政活动。
注:这是当时的名字)在1797年就作出决定:禁止法院停止或中止法律实施的绝对条件的规定并不存在任何的例外和理由。参看吕一民:《法国通史》,138页,上海,上海社会学院出版社,2002。
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1815年3月20日,拿破仑重返巴黎再度称帝,开始其百日王朝。
但是,如果考察法国宪法的发展过程,虽然建立合宪性审查机构的呼声和尝试一直没有停止,但总的来说法国在这方面的实践非常有限。[83] 在其后的历史演进过程中,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的角色也不断发生变化,并最终获得了可以与普通法院相提并论的地位,特别是行政法院的宪法渊源也通过后来的宪法委员会来予以确认。至于宪法第49条第3款,上文中已经提到,它当然也可以被视为是议会对于政府的监督的一种可能,但是由于表决的时间和计算反对票的方式都有利于政府一方,关键是这样的操作取消了议会对政府提出的某一法案的辩论权,要求议会直接进行表决,所以监督的意味也很淡,有人将其称为是所谓的总理就某一法案抵押政府的政治责任[67]。1958年宪法在实施之后迄今为止一共历经24次修改,[42]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次:(1)1962年11月6日通过公投立法(Loi n° 62-1292 du 6 novembre 1962)对宪法规定的总统选举方式进行修改,实现了总统直选。
1789年5月5日,三级会议(états généraux )[2]在凡尔赛举行,之后不久,三级会议演变成国民议会(Assemblée nationale)[3]。在第三共和和第四共和期间,国会拥有轻易实施的倒阁权,比如,第四共和宪法第45条就规定,总理和各部部长的提名需要得到国民议会半数以上的票数的批准。
此宪法于1799年12月25日生效之后还被交付给公民投票,法国人民以高支持率表达了对拿破仑的信心。在行政权方面,第一执政(拿破仑)拥有全权,包括提出法案,公布法律,任命和撤换官员,宣战和媾和等权力,第二执政和第三执政只起咨询作用。
[118] 注释: *本文是作者承担的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攻关项目《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研究》(项目号11ZD07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宣言并不创造这些更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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